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5月14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秦州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邮编:74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
附件一:《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一:
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天水市秦州区辖区内仅经营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雪茄烟是以雪茄烟叶为主作为茄芯,由烟叶或再造烟叶作为茄衣,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包裹而成,具有明显雪茄风味特征的烟草制品。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雪茄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雪茄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雪茄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行政区域内雪茄烟零售点数量上限(具体数量详见附件1)并实行动态管理。超过规划数的不再新增,零售许可证实行“退一进一”政策。
第七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遵守总量规定,且具备以下条件:1、设有专用的存储区域或储存库房,配备专用的保温保湿储存及养护设施。2、设有专用的雪茄烟品鉴区域。
第八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雪茄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第九条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第十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
(一)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 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
(十二) ************消防通道出入口50米以内;
(十三)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 ******医院内部的;
(十六)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 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卷烟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幼儿园进出通道中心线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可通行距离测量。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天水市秦州区雪茄烟零售点数量标准
附件二:
关于《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切实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茄分离政策,合理配置雪茄烟市场资源,做好雪茄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的规定,秦州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全区雪茄烟市场实际,对雪茄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形成了《规划》。
二、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共十五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雪茄烟零售点设置需符合的规定要求。明确了对雪茄烟零******小学距离测量标准。明确了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具体情形。
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秦州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邮编:74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
附件一:《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一:
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天水市秦州区辖区内仅经营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雪茄烟是以雪茄烟叶为主作为茄芯,由烟叶或再造烟叶作为茄衣,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包裹而成,具有明显雪茄风味特征的烟草制品。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雪茄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雪茄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雪茄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行政区域内雪茄烟零售点数量上限(具体数量详见附件1)并实行动态管理。超过规划数的不再新增,零售许可证实行“退一进一”政策。
第七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遵守总量规定,且具备以下条件:1、设有专用的存储区域或储存库房,配备专用的保温保湿储存及养护设施。2、设有专用的雪茄烟品鉴区域。
第八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雪茄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第九条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第十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及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
(一)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 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的;
(十二) ************消防通道出入口50米以内;
(十三)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 ******医院内部的;
(十六) 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 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卷烟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幼儿园进出通道中心线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可通行距离测量。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天水市秦州区雪茄烟零售点数量标准
天水市秦州区雪茄烟零售点数量标准 | ||
序号 | 县域 | 数量标准(个) |
1 | 秦州区 | 12 |
关于《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雪茄烟零售市场资源,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切实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茄分离政策,合理配置雪茄烟市场资源,做好雪茄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的规定,秦州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全区雪茄烟市场实际,对雪茄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形成了《规划》。
二、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共十五条。主要内容为:明确了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雪茄烟零售点设置需符合的规定要求。明确了对雪茄烟零******小学距离测量标准。明确了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具体情形。
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