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条例制定背景及依据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核心内容,既是水源地辐射地区老百姓的福音和期盼,也是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陇南市地域面积大、水资源丰富,饮用水水源数量多、类型多,现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16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118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2928处。但由于饮用水资源分布不均、布局分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没有实现全覆盖管理,存在饮水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范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甘肃、陕西、浙江等省和酒泉、平凉、宝鸡、宿州、眉山等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而制定。
条例制定过程
该条例自2018年列入陇南市年度重点立法计划,经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于2022年10月完成初稿,在2023年3月市五届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2023年5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结合审议意见和征集的有关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赴武都区、西和县进行立法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增设了水源普查等内容。2023年12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陇南调研期间对条例一审稿给予了指导,建议结合陇南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重新调整篇章结构,将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单独分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的建议,对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随后多次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修改,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征求了意见。2024年4月2日,召开立法论证会,就条例中部门职责、禁止性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论证和确定。4月18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该条例。4月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通过该条例。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内容包括总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饮用水水源地总体概念、保护的基本原则、相关单位职责、水源地确定方式、生态补偿、宣传教育、公众参与等内容。条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概念,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备用、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界标与标志,保护区禁止行为,保护区内新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穿越标志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生态保护和保护区巡查机制进行了规范。条例还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概念,现用、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范围及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保护设施、标志设置,基层组织、供水经营单位自治和保护以及环境信息调查和风险源排查作了规定。在监督管理上,条例对相关单位联动协作,监测与信息公开,跨区域管理,污染防治,生活废弃物处置,事故应急,报告义务,无责任污染源处理和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作出规定。在法律责任上,对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条例创设了多项符合陇南市情和工作实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定。
调研发现,陇南市部分地区存在可供饮用的水源在被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或水源保护区之前因工业生产、采矿、打井等行为而被污染破坏的现象,而现行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标准仅对饮用水水源地或水源保护区规定了相应保******人民政府确定的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及保护范围,为进一步减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盲区、填补相关制度和管理缺口、实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覆盖奠定了基础。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水资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促进区域经济******人民政府应当对已经探明或者正在使用但未划定的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应当积极探寻新的水源地,根据区域发展要求,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山泉、山涧水、水井作为备用或者规划饮用水水源。
陇南分散式水源地占绝大部分,且分布广、类型杂、用户多,相较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可借鉴的经验少,保护难度更大。条例以《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为参考,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各项相关指标和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有效保护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提供了规范和法律支撑。
******************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基************人民政府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分散******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制定经营、管理制度。